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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编辑:         来源:

我省出台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就改进调查研究、简化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讲话、规范出访活动、改进新闻报道、加强固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办公用房、规范企业(社团)兼职、加强督促检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和要求。
  在改进调查研究方面,《细则》强调,省委、省政府领导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针对性,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去解决问题,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细则》对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少扰民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如调研点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观看文艺表演,不赠送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宴请等。
  在简化会议活动方面,《细则》 指出,要坚持务实高效原则,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合并召开。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各类会议规模、参加人员和会期。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在精简文件简报方面,《细则》强调,仅表态性的、无实质性工作部署的、照搬照抄照转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一律不行文。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属于省委、省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单独行文,不得联合行文;由部门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行文。树立清新简朴文风,坚持讲真话、实话、管用的话,力戒空话、套话,提倡作提纲挈领、言简意赅的即席讲话。
  在规范出访活动方面,《细则》指出,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落实“因事定人”“人事相符”要求,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出访要讲求实效,厉行节约,严守纪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
  在改进新闻报道方面,《细则》指出,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除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外,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要按照精简务实原则,尽量压缩新闻报道数量、字数和时长。省委、省政府领导考察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多反映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在加强固定公务用车管理方面,《细则》指出,要严格执行车辆配备有关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不配备轿车以外的越野车等其他车辆。不得换用、借用、占用、调用下属单位、原单位、企事业单位、其他服务对象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由其为自己购买车辆,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本人固定公务用车。
  在规范办公用房方面,《细则》强调,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占用、使用办公用房的,须及时清理并腾退; 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不得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省委、省政府领导退休后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在规范企业(社团)兼职方面,《细则》强调,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省委、省政府领导,按规定不得在企业兼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省委、省政府领导,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省委、省政府领导不得兼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细则》指出,省委、省政府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本细则,率先垂范,以上率下,带动各级领导干部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通报、公开曝光;对顶风违纪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以及失职失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
  《细则》适用于省委、省政府领导,省人大、省政协以及其他省级领导参照实行。《细则》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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