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步入制度化轨道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8日           编辑:          来源:

全面从严治党步入制度化轨道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主题,从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的视角出发,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突出制度治党,对从严治党进行全面系统的部署,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步入制度化轨道。其中,制度治党重在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途径,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制度治党重在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途径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立足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重在制度治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必要通过六中全会,对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总结,看哪些经过实践检验是好的,必须长期坚持;哪些可以进一步完善并上升为制度规定,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哪些需要结合新的情况继续深化。完善规范、健全制度是制度治党的根本所在,即制度治党重在依规治党。

 

依规治党就是依据党章和党规治党。《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因此,依规治党的根本遵循就是党章。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突出尊崇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着力把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和审议通过的两部党内法规都突出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内监督要尊崇党章,依规治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这次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战略工程。通过制定实施《纲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推进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制度建设,从顶层设计上持续推进,制定或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50多部党内法规。十八届六中全会依据党章制定和修订的两部党内法规,是党中央依规治党的重要体现,也是党内法规建设的最新重要成果。

 

  依规治党就是依据严格的制度和规定治党。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体系进行充分阐述。在不断完善过程中,形成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责任为导向、以监督为保障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制度。

 

  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相统一,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有力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这就要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要实现有效衔接。十八届六中全会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出发部署全面从严治党,本身就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具体表现为:

 

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国家法律相一致。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意味着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的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同时要严于国家法律。这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的原则。

 

已经出台的党内法规无论在党规体系的完善上,还是在内容和表述上,都表现为特别注重与国家法律的有效对接。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都与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衔接。此外,还有很多内容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等特点。

 

党规的内容体现法治的理念、精神、原则。十八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这意味着要构建法理型权威来维护中央权威。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十八届六中全会对以民主集中制原则来维护中央权威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要求是一致的。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要求。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必须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要求”。党章规定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宪法第二条规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都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二者是相吻合的。

 

依法决策和巡视问责体现责任追究的法治精神。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党委要依法决策,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和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都规定,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的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依纪依法处理,使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

 

抓住高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键所在。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关键是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因此,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而高级领导干部又是关键的关键。

 

党的领导机关与国家机关的权力对接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路径选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纪检机关办案与执法、司法机关办案的有效对接作出明确规定,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上述规定和改革体现了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在运行机制方面的有效衔接,意味着全面从严治党步入制度化轨道。

 

  (作者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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