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

通知公告

印发《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编辑:         来源:

 

 

 

 

 

 

 

 

辽工办发〔2017〕35

 

 

印发《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

为深化我省模范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推动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1113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模范之家建设活动,推动模范职工之家评选表彰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对象为基层工会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工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村(社区)工会等。

第三条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评选名额按照上一年度基层工会组织数、会员数相应比例,兼顾各地区和省产业工会近年来的工作实际,统筹协调分配。

第四条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列为省政府核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范围,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分工会、工会小组健全,职工入会率达到93%以上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立工会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或工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职工200人以上的单位配备专职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有固定办公场地、工会标牌、工会印章,有独立的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并按财会制度规定单独建账核算会员(代表)大会、会员评家、干部培训、经费收缴管理使用等制度健全,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工会工作台账、会员档案等资料健全并实现动态管理。

2.民主管理、科学维权。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厂务公开制度,按要求对企业的重要事项实施公开。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推进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机制,加强对职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服务职工、提升素质。开展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等多种形式服务。加强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建设,建立有必要的文体活动场地设施,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安排竞赛专项经费。建立健全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创新成果表彰激励机制。健全职工教育培训机制,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省级模范职工之家:

1.工会组织不健全,没有做到有完善的工会组建报批手续、有符合《工会法》要求的领导班子、有工会标牌、有工会印章、有会员花名册、有办公场地的 

2.未能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在维护会员和工会干部权益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3.依法拨缴工会经费(政策性允许的除外),没有单独设立银行账号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在工会经费开支使用方面有违规违纪问题的

4.未开展会员评家活动或本年度会员评家满意度未达到90%的

5.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省级模范职工之家,采取由基层工会组织申报,逐级推荐,省总工会考核、审定的办法。

1.基层工会组织申报。基层工会组织按条件申报,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会员群众意见,并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2.逐级推荐。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后予以推荐,并上报省总工会。

3.省总工会审核评定。由省总组织和基层工作部牵头组织人员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审核,确定名单,经省总党组会议通过后,在辽宁职工报公示。

第八条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评选表彰要注重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向非公企业工会倾斜。评选推荐的省级模范职工之家中非公企业工会的比例不低于分配名额的50%,近三年获得过省级相应称号的单位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单位,由省总工会颁发相应称号的奖牌、证书。省总工会将对获得称号的单位以物资等形式进行奖励,并定期组织荣获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单位的工会负责人参加中华工会和省总工会培训学习等活动。

第十 对已获得省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经会员评家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满意等次的基层工会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可推荐申报本级或上级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第五章 日常管理

 

十二 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实施动态管理,省总工会原则上每年左右对获得称号的单位进行一次复查验收,复查由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复查合格的发文确认,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未改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企业党政工等各项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经本级工会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暂缓复查。

十三 基层工会每年开展一次会员评家活动,对会员评议不满意的模范职工之家,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半年后未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十四 改制企业的省级模范职工之家验收及荣誉称号归属说明

1.改制后,工会组织体制变化不大、经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保留荣誉称号。

2.改制后,原工会组织不存在,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企业工会组织,经过对其新的企业工会组织进行复验,其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确认为模范职工之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会组织应重新争创模范职工之家。

3.对已获得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兼并其他企业并形成新的企业,应对兼并后的新企业(重点是被兼并部分)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持荣誉称号。

4.对已获得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被其他企业兼并或破产的,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再复验。

5.对已获得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组成企业集团的,该企业以子公司、分公司(具有二级法人资格)等形式存在,原工会组织体制和领导班子没有较大变化,对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建家工作进行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确认保留荣誉称号。

改革改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五 在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复查验收中,发现评选程序弄虚作假,不符合评选条件和要求,将撤销其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十六 被撤销荣誉称号单位的奖牌由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回并发文通报。

十七 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总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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